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办理的新疆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经有效辩护,原侦查机关认定的合同诈骗8000余万元、职务侵占1000余万元、诈骗近600万元三起事实、三个罪名中,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均不予起诉,目前公诉机关仅以诈骗罪一起事实提起公诉。
梁律师获得本案证据材料后,首先对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整体把握,判断出三起事实实则均发生于该民营企业与当地一国有企业的股权收购前后,初步认为认定三个罪名存在法律定性的问题。通过认真阅卷,确实发现证据体系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
从总体来看,本案中该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从事的交易名为“股权收购”,实为“项目收购”,尽管双方约定以民企51%净资产1:1比例作为51%的股权收购价,但有证据证明国企明确表示看中了民企已获得当地“备案”的重点项目,且明知该民企的资金实力不足,仍主动推进股权收购,多次会议讨论股权收购价如何确定。故不能证明该国企基于错误认识投入资金,更不能证明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王某虚构企业资金实力致使国企对其出借大量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指控难以成立。
侦查机关还认定王某通过修改设备合同价格的方式骗取更高的股权价款,并向设备购买方索要虚假收据用于公司平账,导致国企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时抵消了民企对王某的上千万债权,故认为其同时构成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但是,从证据上看,涉案设备的购买合同原件和设备交易公司的往来账均无法收集,在案证明涉案设备的资产评估虚增价差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从定性上看,国企主导专业机构在资产评估时做出债权债务抵消,这并不在王某的主观认识范围内,王某不具备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此外,本案职务侵占的事实与诈骗事实是基于同一主观目的且具有高度关联性的行为,故以数罪论则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基于细致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法律分析,梁律师认为本案远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辩护律师将上述意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成功引起了检察官对律师意见和本案定性的高度重视,为此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与办案机关的实事求是,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职务侵占罪(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合同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均不予起诉,仅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尽管本案尚未尘埃落定,但在审判之前就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当事人以及家属对梁律师的专业水准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高度认可和感谢,梁律师也将以“专心、专注、专业”的执业理念,至善至诚的法律服务水准继续履行职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