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执行异议请求的裁定,至此,京都所秦庆芳律师、范颖慧律师代理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2018年3月,因申请执行人超范围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委托本所代理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秦庆芳律师、范颖慧律师接受委托后,数次前往海淀区国土局,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阅与该次执行相关的财产的权属问题,并前往执行法院调取执行相关案卷,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3月27日正式向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但二中院并未采纳本所律师的异议主张,直接以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为由,驳回了异议请求。
秦庆芳律师、范颖慧律师第一时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申请,明确指出本案应当适用执行异议程序,二中院裁定错误。经本所律师积极争取,北京高院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二中院从程序上驳回异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进而撤销了二中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指令二中院对本所代理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由于案涉执行行为所依据的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于2003年,时间久远,加之当时执行程序及档案管理不如现在规范,部分材料难以查询,当事人的执行合意也难以完整考据,二中院经再次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被执行人系超范围执行,从实体上又一次驳回了本所提出的异议请求。
面对两次执行异议被驳回、直接证据材料不够完善的被动局面,秦庆芳律师带领团队重新出发,再次梳理了能够找到的全部材料,从当年执行和解背景、争议财产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周边财产的争议情况等诸多侧面,积极准备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存在超范围执行,并再次向北京高院提起执行复议申请。最终,北京高院接受了本所律师提出的主张,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对于当年的执行和解协议存有争议,在争议未能解决前,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并不充分,并撤销了二中院从实体上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
该案历经两次执行异议、两次执行复议,一波三折,可以说在程序和实体上对被执行人如何提出执行异议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