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等六人故意杀人罪成立,均被处以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判决最重者为覃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最轻者为凌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本案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启明律师受托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历经两次一审宣判无罪,两次提请抗诉,最终做出有罪判决。
本案被害人魏某系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第一被告人覃某某等人因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遂起意雇凶杀害被害人魏某。自覃某某开始逐层转包五手,雇凶酬金从300万被逐级递减,至第六被告人凌某某手中仅有10万元。第六被告人凌某某放弃杀人念头,联系被害人魏某告知相关情况,本案案发。
2016年5月,一审宣判几名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被害人魏某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启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随即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2016年12月,南宁市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六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从侦查阶段供述的“杀人”退缩到“抓人”、“找人”,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历经两年的审判程序,于2018年12月再次做出无罪判决。被害人一方再次提出抗诉申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开庭审理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终审作出有罪判决。
本案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民主与法治生活杂志社、凤凰新闻、新京报、搜狐网、新浪网、百度网及电视媒体纷纷进行报道和转载。张启明律师在各被告人全部翻供及一审法院作出不利判决的情况下介入案件,积极开展补充证据工作,历经六次开庭激烈辩论,最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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