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俊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非法经营案潘某的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37天“黄金救援期”中,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批准逮捕决定,真正实现了有效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至7日,最长30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检察机关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最长期限为37天,这37天被称为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掌握案情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和研究,确立初步辩护思路。夏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潘某,经过沟通交流,掌握了基本案情。本案涉及非法经营中买卖外汇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辩护人确定了案件需特别关注的几个重点:第一,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第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第三,被告人是否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明知,是否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黄金救援期内时间紧迫,必须保证较高的工作效率,夏俊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娴熟地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迅速确立了初步辩护思路。
确立初步辩护思路之后,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与当事人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掌握,需要与当事人和办案机关进行不断的沟通和交流。在黄金救援期内,夏律师认为多次会见必不可少,在会见中,夏律师一方面就案件相关事实与当事人再次进行核实和确认,另一方面将对案件的初步辩护思路与当事人做了更进一步的沟通和交流。通过此次会见,涉案事实更加清晰,辩护思路也更加完善。
紧锣密鼓安排下一步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必须环环紧扣,不能贻误任何“战机”。此次会见之后,夏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为当事人潘某申请取保候审事宜。经过与办案机关沟通,办案机关明确回复不批准取保候审申请,理由是该案系专案,案情重大,不予取保。尽管如此,夏俊律师不气馁,由于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和研究,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具备较大的辩护空间,仍有信心在“黄金救援期”里为当事人争取好的辩护结果。
得知移送审查批捕,连夜撰写法律意见书递交检察院。当得知公安机关将此案送至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距离37天的最后期限仅剩最后几日,“黄金救援期”内最后也是最关键的辩护时刻到来。得到这一消息时,正处于夏律师在外地连轴出差期间,时间紧迫,不顾连轴出差的疲劳,夏律师立即连夜加班加点为当事人撰写了申请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本案中,当事人潘某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综合其与同案其他人员的往来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为、所起的作用大小、情节轻重、主观故意、获利情况等等各方面的因素,夏律师认为潘某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批准逮捕的条件,于是撰写了一份有理有据、全面深入的法律意见书,返京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递交。经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涉嫌非法经营案的当事人潘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潘某被释放。
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辩护工作的重点并非全在庭审上,将辩护重心前移,放在“黄金救援期”内,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符合当事人重获自由的迫切诉求。
该案是夏俊律师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成功辩护的又一案例,其“专业、高效、严谨、负责”的辩护风格和工作态度再次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