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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鉴定意见的突破口,京都梁雅丽、徐莹律师专业辩护 二审从无期改判有期

来源:
阅读人数: 2020-03-09

  2019年10月25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徐莹律师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代理的翟某及李某(翟某之妻)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对翟某的无期徒刑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对李某改判三年有期徒刑。本案系省级食药系统专案,司法机关准备扎实、充分,社会关注度极高,涉案金额高达3600余万元,侦查和审查起诉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在此情况下,案件二审获得降等改判的情况较为罕见,这是梁雅丽和徐莹律师充分运用行业类案专业辩护经验,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又一实例。

  迎难而上 不负当事人殷殷期盼

  一件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涉案金额巨大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委托摆在了梁雅丽、徐莹律师面前。这注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方面,《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翟某一审被认定的涉案金额高达3600余万元,远远超过该标准。同时,该案系近几年国家对食药系统进行行业整顿背景下出现的重大案件,也是S省上下关注的系统“专案”,专案系列同类案件,主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审的判决,既代表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认定结论,也是国家行业治理决心的体现,推翻难度极大。但另一方面,被告人翟某家属反复哀告,再三表示一审法院对翟某的认定存在错误,量刑过重。加之翟某妻子李某也同案被判,两人上有老父下有稚子,二审判决对这个家庭的未来至关重要。

  面对家属的殷殷期盼,在认真审阅一审判决后,梁律师、徐律师敏锐发现,作为本案定性依据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意见”两份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翟某销售的猪肉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食品”很可能存在争议。加之家属提出的案件事实争辩,显然一审对翟某无期徒刑的判决并不是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案件的二审存在希望!

  两位律师决定迎难而上,接受委托,并果断把二审阶段辩护工作的重点确定在案件事实调查和证据合法性审查两方面。

  形成合力 用专业优势找到突破口

  刑事辩护的专业化不仅要体现在法律意见输出的专业化,更应体现在法律意见与专业意见结合输出的专业能力上。近年来多发的涉及如食品、毒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证券、票据金融等专门行业、领域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定性的核心依据通常是专门行政调查部门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鉴定报告。对调查、鉴定过程和认定结论的专业化审查,是行业类案件辩护成功的重要基础。充分发挥北京优越的专业资源优势,与专门行业领域的专家携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和专业意见深度结合的有效辩护,已成为梁雅丽律师刑辩团队的重要经验。

  本案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类案件同样如此。一审认定,翟某为使其经营的屠宰企业增加生猪出肉率获利,雇佣号称拥有“秘方”的刘某兄弟往活猪身上注射肾上腺素并灌注自来水增重后再屠宰销售。翟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定性的核心依据在于对在案扣押生猪体内是否含有肾上腺素的鉴定结论,以及肾上腺素是否属于国家在动物食品生产中禁止添加成分的专业认定意见。为了真正动摇法官对于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的坚定心证,为了案件真正找到有力突破口,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刻形成调查提纲,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与北京某高校动物食品安全领域著名专家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在本案中定罪的核心证据中找到了突破口:

  第一,S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在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程序上存在明显错误,不具有专业性、准确性,不应作为定性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应当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而本案中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为S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其并未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食品安全鉴定资质,不属于国家认定的涉案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鉴定人员也不具有该项鉴定资质。

  此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1-5批)》和国家卫生标准GB/T 9695.19-2008《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规定的要求,本案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方法、鉴定检材提取和检材处理也存在明显错误,在上述情况下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二,鉴定报告反而可以证实,翟某销售的猪肉并不包含肾上腺素成分,不会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发生。

  同时,两位律师还从关联性、权威性、客观性等方面全面质疑了农业部屠宰中心提供的“专家意见”。特别是经审查发现,该“专家意见”系农业部兽医局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部往来函件,未对外以部门规范、条例等规范化形式进行发布和公开,该函件也并非专门针对本案情况作出,因此不应被认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对本案定性不存在指导价值。

  锱铢必较:找到与司法机关“对话”的窗口

  作为有26年辩护经验的律师,梁雅丽深知二审中要想打破法官对省级侦查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和国家部委拿出的“专家意见”的牢固心证有多么困难。何况我国刑事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比例极高这一情况已是实务界、学界共识。在辩护人第一次与二审法官见面的时候,已经充分感受到法院准备维持一审的决心。因此,必须尽快在法官形成维持裁定前,为辩护意见“加码”。

  梁雅丽和徐莹律师决定还是从一审认定的证据入手,找到突破法官心证的方向。在短时间内全面审查公安和检察机关花费一年多时间形成的案件材料确实是个艰巨的挑战!但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仔细梳理发现,对翟某、李某量刑的重要依据——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薄弱点。

  因翟某屠宰场经营管理并不规范,没有长期账本留存,侦查机关聘用了专门的审计人员,根据猪肉进货商的证言及零散手记账,翟某的部分手记账,翟某妻子李某给雇佣注水人员支付的酬劳,同期其他屠宰企业销售价格这几部分相互对照计算出的最终屠宰和销售数额。这种对应计算的方式,客观性、准确性都可能存在问题。最终,经过辩护人对一审认定3600余万元的猪肉销售各类记录形成详尽阅卷笔记,并一一对照后发现,侦查机关的工作确实存在明显疏漏,一审对翟某、李某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两位律师将上述问题连同其他辩点,形成了近两万字的详尽辩护意见,连同“专家意见书”一并提交二审法院。这次,二审法院的回馈意见由“肯定维持”变成了“对辩护人的意见,我们会慎重考虑”。

  成功改判 梁雅丽和徐莹律师获得高度认可

  经查阅大量判例可知,本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相结合的认定模式出现在众多食品安全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辩护人已经预判到二审法院不可能直接支持对上述证据的质疑意见。但前期扎实的案头工作,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有机结合的辩护方式,仍然发挥了对法官的重要说服作用。最终二审对被告人实现了罕见地降等改判。法官通过充分支持犯罪数额辩护的方式,减掉了一审对被告人近五百万的犯罪数额认定,并改判翟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相应地,翟某的妻子李某等同案被告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刑期降低。

  委托辩护期间,翟某及家属对梁雅丽和徐莹两位律师专业细致的工作多次表示认可和感谢。

  很多人都说,律师是当事人的守护者,帮助他们去寻找正义,但这种正义,不应仅指为冤屈者除罪,还应包括让当事人只去承担与其罪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而这条追寻正义之路,京都律师将始终与所有委托人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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