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大事记
2001年东吴公司组建荆州公司,陆续自东汉府取得地铁4号线、地铁10号线及15号线等线路站前广场的经营许可权。
2012年初,东吴公司向甘兴霸、程德谋及鲁子敬三人让渡荆州公司51%的股权。
2014年初,荆州公司对外负债7000万元,经营陷入困境。
2014年1月、2014年6月,东吴公司两度与刘景升、甘兴霸协商出售荆州公司股权,以换取投资款事宜,但均告流产。
2014年8月,荆州公司与东汉府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荆州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东汉府偿还地铁站前广场许可使用费1000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向东汉府偿还地铁站前广场许可使用费3000万元,否则将收回地铁站前广场经营许可权。
2014年12月31日,蜀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德与荆州公司订立《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蜀汉公司对荆州公司展开尽职调查,并拟收购荆州公司100%的股权。
2015年1月23日,皮匠律师事务所向刘玄德及蜀汉公司提交法律分析意见书,设计交易模式。
2015年1月28日,蜀汉公司与东吴公司、甘兴霸、程德谋及鲁子敬订立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荆州公司提供股东借款7000万元以偿还荆州公司所欠债务的方式受让荆州公司70%的股权。
2015年1月30日,蜀汉公司依约提供1000万元股东借款以履行荆州公司与东汉府订立的还款协议。
2015年2月末,东吴公司拒绝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及交接荆州公司经营资料等合同义务,致使2015年1月28日《股权转让协议》履行陷入僵局。
2015年3月初,东吴公司及荆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公瑾要求蜀汉公司向东吴公司提供1400万元借款,否则将拒绝配合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3月3日,为迫使蜀汉公司就范,东吴公司及荆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公瑾控制荆州公司强行驱逐蜀汉公司派驻代表,并发送函件的方式企图制造证据以证明蜀汉公司违约。
2015年3月17日,蜀汉公司正式向东汉府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荆州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3月24日,荆州公司向东汉府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3月31日,蜀汉公司再次变更仲裁请求,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追加荆州公司小股东鲁子敬、甘兴霸及程德谋为案件共同被申请人,并请求荆州公司、东吴公司及荆州公司全部股东共同返还蜀汉公司已提供的借款1700余万元。
2015年4月初,荆州公司小股东鲁子敬、甘兴霸及程德谋强行收缴了荆州公司的公章、印鉴及财务资料并在东汉日报上发布公告撤换法定代表人声明。
2015年4月10日,鲁子敬、甘兴霸及程德谋三人同时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随后,三人与蜀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玄德协商,承诺201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毕荆州公司经营资料交割义务并向工商局提交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申请。
救命稻草
在荆州公司的小股东向蜀汉公司做出承诺后,东吴公司已然众叛亲离,但就在蜀汉公司与皮匠律师事务所为即将收获的全面胜利而弹冠相庆的时候,收购计划再次节外生枝。
2015年4月12日,荆州公司小股东全面夺权后的第三天,鲁子敬等人在清理公司交易资料时发现,荆州公司在2015年4月6日与东汉地区的另一家知名零售企业京东公司订立了一份《合作意向书》,约定京东公司与荆州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由京东公司提供资金,荆州公司提供地铁站前广场经营许可权共同合作经营地铁站前广场销售网项目。根据该合作意向书约定的时限,双方业已就合作的基本条款达成一致,将于2015年4月15日订立正式的合作协议。
蜀汉公司最为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虽然蜀汉公司已经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并且依约履行了提供股东借款的合同义务,但在未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前,东吴公司对外仍然是荆州公司最大的股东,周公瑾仍是荆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旦周公瑾代表荆州公司与京东公司订立正式有效的合作协议,即便是荆州公司更名易主,合作协议仍然将对荆州公司产生约束力。届时,蜀汉公司控股的荆州公司不得不履行该合作协议的约定向京东公司提供地铁站前广场经营许可使用权,蜀汉公司的收购目的将彻底丧失。更为棘手的是,根据蜀汉公司的调查,在荆州公司与京东公司订立前述合作意向书的同时,东吴公司与京东公司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已经出售给蜀汉公司的荆州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西凉公司,并已着手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荆州公司与西凉公司办理完毕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整场交易将因为京东公司实际取得荆州公司股权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
恶意通谋,坐收渔利
根据我们的了解,京东公司应当是在明知蜀汉公司业已收购荆州公司的情况下与周公瑾达成合作意向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其明知蜀汉公司业已与东吴公司、鲁子敬、甘兴霸及程德谋等荆州公司股东订立股转协议并履行了合同义务成为公司最大的股东的情况下,仍然与周公瑾合谋,在股权交割及经营资料交割的过渡期与对外订立合同受限的荆州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将因违反我国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
西凉公司更是明知蜀汉公司业已收购荆州公司股权,却为了在蜀汉公司与东吴公司战事焦灼时以较低的代价取得荆州公司股权而与荆州公司恶意串通,并企图瞒天过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期坐收渔翁之利。
骆驼之死
京东公司及西凉公司的介入成为了东吴公司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而此时对于蜀汉公司而言,最好的选择可能只有放弃收购计划,解除股转协议。届时,蜀汉公司将成为继刘景升和曹魏公司后第三个股转骗局的受害者。
能够阻止这一切的只有让京东公司及西凉公司在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荆州公司的股权转至西凉公司名下之前彻底放弃与荆州公司及东吴公司之间的交易。而让两家公司乖乖就范的关键点在于收集京东公司及西凉公司明知荆州和东吴无权在股权变更登记前的过渡期内订立交易文件的相关证据。
2015年4月14日,皮匠律师在蜀汉公司的委托下向京东公司正式发送函件,披露蜀汉公司业已收购荆州公司股权,并将鲁子敬等人在东汉日报上发表的撤换法定代表人声明一并附上。同日,为阻止西凉公司与东吴公司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办理,蜀汉公司会同鲁子敬等人向东汉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股权变更登记异议,以蜀汉公司业已收购东吴公司持有的荆州公司股权,并业已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为由,要求停止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此,京东公司及西凉公司明知荆州和东吴无权在股权变更登记前的过渡期内订立交易文件的相关证据收集妥当。如西凉公司及京东公司选择继续交易,将因侵犯蜀汉公司的权利而导致交易无效,两家公司还有可能会因与东吴公司恶意串通而需对蜀汉公司承担巨额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1日,京东公司及西凉公司先后作出放弃合作及收购股权的声明,京东、西凉之困迎刃而解。
极具戏剧性的是,共谋阻碍蜀汉公司收购计划的西凉公司与东吴公司随即发生了内斗,西凉公司见偷鸡不成调转枪口对准了东吴公司,以东吴公司向其隐瞒业已出售股权的事实一股二卖为由,要求东吴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周公瑾不但没有逼迫蜀汉公司就范,反而后院起火,救命稻草变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尘埃落定
2015年4月25日,周公瑾及东吴公司终于妥协,蜀汉公司与荆州公司及其原股东在京都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荆州公司及其原股东签署了全部的股权变更文件,正式提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并于当日向蜀汉公司移交了全部的经营资料.
2015年4月28日,蜀汉公司依据股转协议的约定向东汉府缴纳了第二期地铁站前广场经营许可使用费。此时,距东汉府解除经营许可使用协议的最后期限仅剩两天。
这场股转纠纷仲裁之争,从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再到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最终以各方严格依约履行而告终。
除恶务尽
正如前文提到过的,经过这场纠纷,周公瑾及东吴公司与荆州公司的众股东已经产生芥蒂,在蜀汉公司正式入驻荆州公司后,周公瑾利用留在荆州公司任职的心腹阻碍荆州公司的正常转型,并私自对外披露荆州公司的经营资料,控制东吴公司滥用股东权力阻碍荆州公司的日常经营。
周公瑾的行为虽然并无法给荆州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但周公瑾利用东吴公司股东的身份在荆州公司日常运营中处处掣肘,对于蜀汉公司而言实在是如鲠在喉,极不舒服。
一切的纠纷既然源于周公瑾,自然也只能终于周公瑾。为保障公司的顺利发展,蜀汉公司决定再向周公瑾施压,借助鲁子敬等原股东之手彻底排除东吴公司对荆州公司的影响。
2015年6月初,在蜀汉公司的授权下,皮匠律师事务所及诸葛会计师事务所将在股权转让协议订立前对荆州公司进行的尽职调查报告披露给三名荆州公司原股东。
该尽职调查报告中囊括了周公瑾在掌控荆州公司期间实施的违规报销私人出国旅游费用,与关联方东吴公司订立高利借贷合同,违规通过荆州公司向其个人提供借款,聘用不在岗人员并发放高额工资等损害荆州公司的相关资料。
鲁子敬、甘兴霸、程德谋终于得知公司负债累累的真实原因。2015年6月20日,怒不可泄的三人正式向东汉府人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要求周公瑾及东吴公司就其实际控制荆州公司期间滥用管理人及大股东身份给荆州公司造成的损失对荆州公司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为了排除东吴公司的妨碍,在皮匠律师团队的谋划下,鲁子敬、甘兴霸、程德谋及蜀汉公司以托管经营的方式将荆州公司的地铁经营许可权委托给第三方关联公司,东吴公司在地铁站前广场经营中的话语权彻底丧失。
眼见惹火烧身,周公瑾及东吴公司只得举旗投降,2015年6月30日,东吴公司正式向蜀汉公司提出收购其所占荆州公司剩余股权的请求,经过两天的磋商,双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东吴公司正式撤出荆州公司。
结语
长期以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过渡期一直是收购者的噩梦。收购目标的实际经营情况、过渡期内的关联交易、延迟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股东之间的对抗等因素均有可能导致一场正常的收购计划流产。如何确保订立的协议如期履行,如何保障守约方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成为摆在我国商界精英与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道大课题。
解决的方案不可能自行的装束停当、排列成行,律师的价值永远不在于事后补救而在于事先预防。正如这场骗局的布局破局一样,除了刘玄德坚定的收购决心外,巧妙的交易模式构建和缜密的合同设计是攻克这道难题的致胜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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