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辩护律师经常会遇到诸如:办案人员态度差,会见难、阅卷难,举证受到限制、质证受到限制、庭审发言受限制等问题,甚至在庭审中还会发生被告人、辩护人受到训斥、遭受人身攻击、威胁等更为严重的问题。但或许是因为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亲自立案侦查,或许是因为李嘉廷毕竟原来是正部级的领导,在本案辩护过程中,这些常见的问题都没有发生。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都受到了文明的礼遇。可以说这是一次在现行诉讼体制下,我所经历过的最为和谐的辩护。
古语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说明良好的立法理念的实现,离不开执行法律这个环节。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司法人员不去领会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意,而是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办案,人权保护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就会落空,就不能称之为依法办案。通过对本案的介绍,笔者希望将自己对依法办案的理解告诉读者。
案情传真
2001年,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发生了一件最具有影响力、震撼力的案件,第一位身为现职正部级的高级干部——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因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作为一个西南偏远地区省份的省长,其知名度远不如一些直辖市、沿海发达省份的同级领导。但是由于云南昆明世博会的成功举办,通过中央电视台的直播报道,使这位个子不高、但格外精明干练的云南省省长——世博会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夜间成了众多国民都知晓的知名省长。也正因为如此,有关他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报道也就成了当年最具爆炸性的新闻。
李嘉廷于1944年4月出生在云南哀牢山脉红河大峡谷的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他曾是家乡人的骄傲——1963年,19岁的李嘉廷走出大山,作为石屏县第一位考取清华大学的“彝族娃”走进北京。1968年,李嘉廷从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电机与电器制造专业毕业,响应“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号召,被分配到东北重工业基地哈尔滨。自1983年起,李嘉廷先后历任黑龙江省工交(工业和交通)政治部办公室副主任、黑龙江省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经委副主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省长助理。1992年11月,在阔别故里近30年后,李嘉廷被选为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于1993年起任云南省副省长,1995年8月当选为云南省委副书记,1998年1月起任云南省省长。
2001年6月,李嘉廷辞去云南省省长职务。
2001年9月26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李嘉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儿子和情妇谋取非法利益,违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十分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建议,撤销李嘉廷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由监察部报经国务院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鉴于李嘉廷的问题已涉嫌触犯刑律,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
同日,李嘉廷即因涉嫌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10月10日,被批准逮捕。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最后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李嘉廷从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7月,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为十人谋取利益,先后三十次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主要包括:
一、接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的请托,为其出口香烟及与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提供帮助,于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1月期间,伙同李勃或单独8次非法收受杨荣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港币643万元、1000美元。
二、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的请托,在开发昆明螺蛳湾市场改造和园林住宅小区项目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于1997年5月、1998年10月伙同李勃两次非法收受李俊给予的人民币950万元。
三、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葛建辉和其弟葛景辉请托,为葛建辉职务调动提供帮助,于1994年9月、1995年底两次非法收受葛建辉委托其弟给予的1.2万美元。
四、接受昆明建华企业集团董事长舒建请托,为其获取银行贷款提供帮助,于1995年春节前至1999年春节前,4次非法收受舒建给予的3.5万美元。
五、接受昆明伟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伟请托,为其获取拆迁工程房款提供帮助,于1996年春节前和1999年春节前两次非法收受王伟给予的15万美元。
六、接受云南省人和实业集团总裁和丽伟请托,为其变更药品经营合格证提供帮助,于1996年3月非法收受和丽伟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七、接受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新元请托,为该公司获得黄金首饰加工批发权、修建过街天桥提供帮助,于1996年4月非法收受吴新元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八、接受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邹丽佳请托,在建设昆明佳华广场及合作成立昆明沃尔玛公司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于1996年9月至2000年7月,3次非法收受邹丽佳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港币6万元、1万美元。
九、接受原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副行长李忠平请托,为其升任行长提供帮助,于1996年12月至1999年1月,5次非法收受李忠平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美金1.2万元、日元20万元。
十、接受香港金时利集团公司董事长李镇桂请托,为其与他人合作在柬埔寨开办烟厂提供帮助,于1997年上半年、2000年6月,两次非法收受李镇桂给予的1.1万美元。
综上,被告人李嘉廷伙同李勃或单独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9.1万元、日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105 323.75元。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也指出,案发后,被告人李嘉廷向检察机关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已有部分查证属实;同时他还提供了重要线索,使检察机关得以侦破多起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结果宣布后,李嘉廷向律师进行了咨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李嘉廷表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不再争辩,但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考虑其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从轻量刑,同时更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宽大处理自己的儿子,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这样他内心对孩子的愧疚或许也会稍微减轻一点。
2003年6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受贿一案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辩护纪实
现在回顾办理此案的过程,给我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所有的承办机关和经办人员,都能透过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正确领会立法原意,而不是机械地执行法律的规定,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和实现。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对李嘉廷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后,京都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3月接受了李嘉廷家人的委托,开始承办这一非同寻常的案件。一直到开庭审理前,我先后数次到秦城监狱会见在押的当事人(李嘉廷被关押在秦城监狱)。“会见难”本来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依据我以往的办案经验,越是被群众和媒体广为关注的案件,“会见难”的问题就越为突出,但在办理李嘉廷案件的过程中,这种情况却始终没有发生。
在侦查阶段,我每次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的要求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的承办人都很快地予以安排。虽然有时也会赶上承办人员出差或不在的情况,但是与他同一办公室的人,在接到我的电话后,会与承办人进行联系,我也总能很快接到承办人员打回的电话,一方面进行解释,另一方面与我商量能不能在他回京后约好时间去会见。在承办人员回到北京后,都能主动打电话跟我联系、商量具体的会见时间。其他阶段的会见就更是简单了,只要提前给秦城监狱打个电话问问有没有特殊事由,就可以直接去会见了。监狱不同于看守所,经常会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活动,我们打电话不是因为会见要申请和批准,而是怕与监管机关的其他行政事务冲突。
关押李嘉廷的秦城监狱应该是公安部唯一的一所直属监狱,也是中国最著名的监狱,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小汤山地区。除了本案以外,我办理的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有被羁押于此的,所以我对这里比较熟悉。在我从业至今所去过的几十座羁押场所中,无论是从外部的自然环境、还是从监管人员的办事态度来看,秦城监狱都堪称模范。在这里办案,律师先要提前通过电话与接待人员联系好,接待人员会告诉律师什么时间方便、带好什么文件,他们友好、平等地对待要会见的律师,律师不会担心见不到自己的委托人。进入监区看到的是周围绿树掩映,山岭叠翠,院中遍地青草和成排的果树林,要不是周围有高大的围墙和持枪峙立的武警战士,简直感觉进入了别墅区。所以,在此办案律师不会因为要去看守所会见而感到头痛。
秦城监狱经常用于会见的房间有两个,每次去那里都是干干净净的,不像大多数羁押机关提供给律师会见的房间,总是有厚厚的尘土。其中较小的房间大约有十五平方米左右,四围摆有黑色的沙发,沙发之间有一两个小茶几。通常情况下,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承办机关人员或监管人员都是随便坐在沙发上进行交流。另一个较大的用于会见的房间,中间被一张长条桌子隔开,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分别从不同的门进到房间,相对而坐。这里没有隔离玻璃、没有铁丝网、更不需要对讲电话,不会因为签署文件、阅读文件而费尽周折。当然,这与有关国际公约的标准——监管人员只能在“看得到而听不到”的距离相比,还差的很远,但是相比普遍流行的设置隔离措施的做法好多了。
在秦城监狱,被告人可以带着纸和笔、端着水杯会见自己的律师,当然也可以在会见的过程中向监管人员提出要纸笔或者喝水的要求,甚至是添加衣服、打开空调或者上厕所的要求。对于被告人的提问,辩护人可以从实体到程序进行充分地讲解。对诉讼文件,被告人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阅读、理解和咨询。会见过程中,在场的监管人员、承办机关人员不会无端打断、干扰律师和自己当事人的交流,只有在谈及生活、身体状况时,偶尔会插话介绍些情况或开开玩笑。此时他们的作用更多的是实现保障会见的职责。
2003年4月9至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李嘉廷受贿案。开庭前,实际上控、辩、审三方都希望就程序问题进行必要的交流,于是辩护人主动同合议庭进行联系,约好了时间同合议庭成员进行了会面。在交流过程中,法官知道被告人已经阅读了主要的案卷材料,并且对大部分的证据没有异议,不需要逐一辨认证据,于是决定庭审时控方不必要将全部证据完整宣读;根据被告人的要求,选择重点证据进行辨认即可,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庭审的效率;根据案件情况,共同决定按照起诉书的顺序逐笔进行审理;安排开庭时间、每天开庭的大概进程。法庭还提前了解辩护人有无重要的影响定性、量刑的证据;了解被告人的身体情况,以及有无其他特殊要求等等。当然双方还会谈到是否存在审判人员回避的问题;被告人、辩护人是否要提出变更管辖的问题;被告人、辩护人是否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被告人、辩护人是否要提出法庭重新鉴定、调取证据的问题;对适用公开审理有何异议的问题等等。虽然目前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开庭前的预审程序,或者叫庭前整理程序,但是这样的交流活动经常发生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申请也基本是提前向法庭提出。这是我们目前立法没有十分明确规定的问题,但是应当依靠依法办案理念加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它能有效地保证庭审活动的顺畅、高效进行,避免了分歧、冲突。
庭审时,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一位副检察长率领三位检察官出庭公诉。其间法庭就检察机关的指控逐项进行了质证、辩论,虽然很多重要证人没有出庭,但法庭播放了证人作证的影像资料,尽管这样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全面质证,但被告人本人对证人证言均无异议时,此种方式能够为被告人和辩护人接受(这样的操作也是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应当说是可行的、经济的方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没有剑拔弩张的架势,控方的举证非常充分,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也非常文明得体。控方和法庭认真听取了辩护方的辩护意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与辩护人进行了辩论,提出了反对意见,庭审活动是在平和、主动、充分的氛围下开展的。关于证据的认定、法律事实的认定、行为性质的认定等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双方都能够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回到实践,充分地展开辩论。这与一些法庭对律师的庭审活动进行限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正是有了时间和空间的保证,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观点才能充分展现,辩护律师的作用才能得以体现。可以说我们共同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庭审活动。
除了审判活动本身外,庭审过程中的许多细节安排也使法庭审判变得更人性化。比如说在上午和下午都安排了中间休息时间,为被告人准备了饮用水,中午的休息时间为辩护人提供快餐和休息的房间。尤其是在庭审活动结束后,经辩护人的提议,法庭允许辩护人同被告人进行了短暂的单独交流。
纵观整个法庭审判的过程,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法庭在许多细节上的安排,处处都是从有益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着想。这其中的许多安排,我们无法在具体法律条文里找到相关规定,但是我始终认为这些做法是合理的,也是符合立法原意的。这才是严格意义上的依法办案。
在此,笔者还想特别介绍两次在秦城监狱会见其他被告人的经历。因为这是我执业生涯中唯一的、在其他羁押机关从未遇到过的经历,从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体会依法办案的真正含义。
一、电话通知律师被告人需要会见的经历
按照目前的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可以同聘请的律师会见外,还可以与辩护律师进行通信。然而在实践中,真正能够开展通讯的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虽然我遇到过个别看守所允许被羁押人给律师写出明信片的情况,但是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没有直接接到监管人员给律师打电话,通知律师当事人想要会见的情况。在秦城监狱办理案件时,我终于遇到了一次。按照西方许多国家的规定,被羁押人可以随时要求会见自己聘请的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羁押机关需要随时提供电话给被羁押的人,以便他们给任何律师打电话咨询。甚至为了被羁押人方便,特意在羁押机关的墙上到处张贴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电话。与此相比,我们的法律只是简单的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律师通信,并没有对如何具体操作做出规定,于是在司法环节上就变成了没有通信联系的情况了。所以在现阶段,监管人员能够主动通知律师当事人要求会见,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这才是符合立法精神的、是真正意义的依法办案。
二、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辩护律师与想要进行申诉的已决犯会见的经历
另一次是我接受了在秦城监狱羁押的一名已决犯的聘请,作为其不服终审判决申诉案件的代理人,提出会见申请的情形。由于全国的监狱统一归司法部领导,公安部对此种情况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于是监管人员为了搞清楚其中有没有禁止的规定,直接向管理监狱系统的主管机关司法部进行了咨询,司法部监狱管理部门也是为了慎重起见,又问到全国律师协会是否有行业协会的特殊规定。当然这种问题最终也会问到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几个委员身上。在得到完全肯定的答复后,监管人员通知我可以进行会见。类似的情况我在其他监狱也遇到过,往往都是因为不清楚有没有相关规定,所以简单的答复律师不允许会见。所以,在此情况下代理当事人申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然而司法机关的具体承办人员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律师的请求,能否及时对律师提出的请求做出回应,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此情况下简单的、机械的依据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来处理案件,依法办案显然不能实现而轮为空谈。
【下一篇】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 死缓改判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