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庭审现场
2020年5月26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杰律师代理的著名作家周梅森《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周梅森不构成侵权,驳回上诉人李霞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3月,著名作家周梅森为编剧的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原告李霞认为《人民的名义》小说和电视剧涉嫌抄袭自己的作品《生死捍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剧编剧、著名作家周梅森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小说《人民的名义》立即停止发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左一:金杰,左二:杨文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杰律师及其助理杨文律师代理著名作家周梅森出庭应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法庭现场(左一:金杰,左二:杨文)
一审败诉后,李霞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金杰律师结合两部作品的具体对比,详细论述了两部作品存在实质性区别,不存在抄袭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李霞的上诉请求。金杰律师在答辩中表示,李霞对两部小说的比对,不仅存在概括上的错误,也存在认识上的错误,李霞并没有搞清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的界限和标准。经过对比两部作品,不存在抄袭作品的事实,《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具有实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故事结构不相似
两部小说虽然是相同的检察题材,但是讲述的是完全不同的故事,在具体表达中存在实质区别。
1、故事开篇不同。《生死捍卫》以检察院发生反贪局长段明仁爆炸案开始,《人民的名义》以查办小官巨贪赵德汉受贿案为开端,两部小说使用了完全不同的故事开篇。李霞错误地将反贪局长陈海被撞昏迷归纳为《人民的名义》的故事开端,与小说的实际表达并不相符。
2、核心案件的设置不同。《生死捍卫》设置为空手套白狼骗取银行贷款,收购国有工厂,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发生群体性事件。《人民的名义》设置为将股权抵押借高利贷使股权丢失,工人为保护自己的股权自发护厂,与拆迁人员发生冲突导致人员伤亡。
3、两部小说在破案线索的具体设置上也具有实质性区别。
二、人物设置不相似
李霞所称18处人物设置在两部小说中的具体人物形象、经历表现、涉及的故事情节、在案件中起的作用、结局完全不同。脱离特定情节的人物设置属于公知素材。例如白无瑕与欧阳菁。《生死捍卫》中的白无瑕是云都市农业银行行长、晏秋的发小、赵长青的情人。白无瑕向段明仁违规放贷,在国光厂的收购中与向荣华里应外合骗取银行资金,最终被判死刑。《人民的名义》中的欧阳菁是京州城市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的妻子。欧阳菁是个具有小资心态的女子,心底渴望爱情,但在工作狂李达康身上得不到梦想中的爱情,把情感寄托在韩剧《来自星星的你》,大妻分居八年后离婚,欧阳菁因涉嫌受贿被抓,供出过桥款来自H省油气集团的案情。李霞所主张的白无瑕与欧阳菁同为女性、同有少女心,同在银行系统担任负责人职务,同为金融腐败、放贷受贿,这些相同之处属于思想范畴。在表达上,二人在两部小说中的人物形象、社会关系、渴望爱情的具体表现以及收受贿赂所涉案情的描写并不相似。
三、具休情节不相似
李霞主张的50处具体情节,有的属于公知素材,有的在两部小说中的具休情节设置、结果、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李霞对相关情节的概括不完整、不准确。例如录音、账本情节。《生死捍卫》中的录音和账本为矿主耿顺开所留,是耿顺开的妻子和女儿交给晏秋的。磁带中的录音是耿顺开与段明仁的对话,录音的作用是将案件线索指向农业银行行长白无瑕。账本则是花石湾矿的收支明细,对小说后续发展并无推动作用。《人民的名义》中的录音是赵东来从陈海手机里恢复的,是举报人的举报电话,只描述录音中有账本要交给陈海,没有描述其他的录音内容。通过调查确定举报电话中的举报人是山水集团财务总监刘庆祝,最终没有找到账本,将案件线索引向山水集团。两部小说对录音的形成及提交方式、录音的内容,录音和账本对后续案件的推动作用完全不同。
四、文字表达不相似
李霞主张的78处文字表达,有的属于公知素材,有的仅几个字相同,这些文字表达放在两部小说不同的具体情节中并不构成相似。例如玉兰花与玉兰树。玉兰花是生活常见的公知素材,描写情感时可使用。玉兰花与玉兰树在两部小说中的适用场景、表达角度、用于表达的人物及意境均不相同:《生死捍卫》描写的是校园林荫道的环境,白玉兰花的幽香汕人心脾。《人民的名义》一处是描写省委大院內的环境,有着几棵高大的玉兰树;另一处是描写欧阳菁的帝豪园别墅场景,衬托欧阳菁对爱情的幻想。
综上,请求判决驳回李霞的上诉请求。
金杰律师
二审判决在分析中认为,著作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新与繁荣。为实现这一目的,著作权法应维护激励作者创作与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为达到这种平衡,必须恰当的确定著作权客体的范围,而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取决于对作品的认定。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法律原则,即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意味着只有表达才能构成作品,而思想不能构成作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表达都能构成作品,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些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能被个人所独占,因而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小说属于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由题材、主题、结构、人物、情节、背景等内容构成。小说中的表达不局限于遣词造句层面的文字性内容,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同样是小说表达的组成部分。判断请求保护小说中的哪些表达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对两部小说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前提。只有当被诉侵权小说中的相应内容与请求保护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相同或相似时,才有可能认定为构成剽窃。
李霞小说《生死捍卫》与周梅森小说《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故事结构、具体情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李霞主张周梅森侵犯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北京出版社集团侵犯其复制权和发行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李霞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针对具体对比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评价。
比如,关于两部小说的故事结构的比对,二审判决认为,两部小说经由各自的故事发展脉络、侦破线索推演、前后逻辑编排、故事情节推进等设置内容呈现出了个性化的具体故事表达,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性。
小说《人民的名义》
关于两部小说的人物设置的比对,二审判决认为,《人民的名义》的相应人物设置与《生死捍卫》比较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两部小说在某些人物设置上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素材,但这些素材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不应被一部作品所独占。当这些属于公有领域素材被使用在不用小说中,与不同的人物、情节、环境相结合创作出给予读者完全不同阅读体验的作品时,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两部小说的具体情节比对,二审法院认为,李霞主张的具体情节亦分别置于各自小说之中,《人民的名义》的相应情节内容与《生死捍卫》相比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两部小说的文字描写比对,二审法院认为,李霞请求保护的文字描写中的一些属于常用词汇、固定搭配、俗语俚语、生活语言、特定情境的常用表达等日常生活中的文字描写,其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等等。
该案的宣判,也引起了社会公众及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对此金杰律师认为,如何加强对原创作家的司法保护,如何防止和避免某些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作为法律人,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