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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律师为诈骗案当事人成功辩护,37天“黄金救援期”不批准逮捕

来源:
阅读人数: 2020-09-17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俊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诈骗案当事人谢某的辩护人。经过高效、负责、及时的辩护工作,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夏俊律师为诈骗案当事人谢某争取到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好结果,当事人重获自由。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最长期限是37天,这37天被称为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审查批捕前的刑事辩护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工作的最前端,如果这一阶段能够通过捕前辩护达到不捕的目的,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最大的胜利。毋庸置疑,对于辩护律师来说,37天黄金救援期内做好捕前辩护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尤为迫切。


  紧锣密鼓,步步为营,做好“捕前辩护六部曲”:


  第一步,黄金救援期内时间紧迫,接受委托之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接受委托后,夏俊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案件情况,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安抚当事人情绪,这些工作是第一次会见时的重要内容。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谢某在涉案公司工作,任部门经理一职,该公司从事贷款业务,由于涉嫌诈骗,该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已被刑拘数百人,这起案件人数多,影响大,无疑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通过这次会见,律师对案件情况有了基本了解,为之后分析案情、寻找辩护突破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步,做好法律检索,深入分析案件。会见当事人之后,夏俊律师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与案例检索,还查找了相关学术文章、新闻媒体报道,通过对整个案件背景、法律规定、既往判例、学术观点等等进行梳理与研究,对案件有了一个全盘了解,进而对案件作出初步分析和基本预判。通过分析,夏俊律师确定了本案的辩护关键点:一是谢某在公司的主要工作职责到底是什么,其工作职责与涉案贷款业务有无关联。二是谢某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三是谢某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四是谢某是否为该公司的相关涉案行为提供了帮助,是否实际参与相关贷款业务。五是谢某是否基于涉案贷款业务获取了相关利益。辩护律师根据以上辩护关键点,娴熟应用法律专业知识,形成了初步律师意见。


  第三步,“主动出击”,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将相关工作变“被动”为“主动”。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法律并没有规定侦查机关需要将相关事项包括提请批准逮捕等主动告知辩护律师,导致律师获取相关信息会有所延迟,工作极易处于被动状态。夏俊律师努力将相关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在会见当事人之后,多次积极主动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相关情况,了解案件进展,避免贻误任何“战机”。


  第四步,根据会见以及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情况,及时完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递交取保候审申请。37天黄金救援期的辩护工作必须环环紧扣,每一个步骤都应当及时高效。夏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以及和办案机关沟通之后,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为当事人谢某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由于该案涉案人数数百人,去办案机关提交申请时得知,我们是较早地为当事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的律师之一,充分说明辩护律师把工作做在了前面,占领了先机。虽然由于案件复杂、涉案人数多,办案机关最终没有批准取保候审申请,但辩护律师本着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和研究,毫不气馁,坚信本案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空间,仍然竭力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的辩护结果。


  第五步,密切跟踪案件情况,得知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再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沟通案情。为了不耽误捕前辩护的进程,夏俊律师密切关注案件呈捕情况,紧密联系检察院案管部门,第一时间获取案件呈捕信息,及时递交委托手续并获知承办检察官信息。同时,再次会见当事人,针对之前案情中尚不清晰或存在争议之处,再次与当事人深入核实和沟通,并针对即将递交的不批捕申请,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中获取有利信息,继续完善律师辩护意见。


  第六步,在审查批捕期限内,形成完备的申请不予批捕的律师辩护意见,及时提交检察机关,持续积极沟通,竭力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的辩护结果。夏俊律师结合了解到的案情、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检索及案例类案检索的成果,撰写了一份有理有据,具体详实的律师意见提交给检察院。本案中,当事人谢某在该公司工作时间不长,虽有经理头衔,但其职务与公司涉嫌犯罪的贷款业务无关联,从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上来看,谢某并不了解相关涉案业务的内容,也未实际参与,其对公司从事的贷款业务是否违法并不明知。并且,自当事人入职以来在公司领取的是固定工资,该公司并未发放给谢某与贷款业务相关联的提成或奖金。综上,我们认为,从工作岗位、相关职责、获利收益各方面来看,谢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未参与公司的实际贷款业务,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律师形成了较完备的律师意见,并在审查批捕的期限内及时提交检察机关,意见提交之后,律师又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所有的工作只为一个目标,即:做好捕前辩护,竭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佳辩护效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涉嫌诈骗案的当事人谢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谢某被释放。


  在本案中,夏俊律师高度重视37天“黄金救援期”的辩护工作,认真做好“捕前辩护六部曲”,矜矜业业,步步为营,最终为当事人的案件争取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该案是夏俊律师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成功辩护的又一案例,其“专业、高效、认真、严谨”的辩护风格和工作态度再次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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