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顺利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手续,首次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共计85人,其中26人同时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
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并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五条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在京都管理委员会大力支持下,此次备案由金融部主管合伙人、资本市场部高级合伙人刘敬霞律师牵头,联合各分所、业务管理部、运营支持部,在85名首次备案律师及多名助理的积极努力下共同完成。
完成备案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可为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并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4、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5、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7、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8、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9、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10、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25年来,京都律师事务所已为众多上市公司及拟上市的公司在权益资本市场和债务资本市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普遍赞誉和信赖,京都将一如既往深耕证券法律服务市场,以专业化、规模化、综合化、国际化理念与品质与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确保客户实现价值提升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