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涛、高级合伙人孙艳辉律师代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成功为委托人国有某房地产企业避免3.8亿元损失。该案对投融资并购过程中有关各方债务承担的约定安排,能否成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体,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
委托人作为国有大型房地产企业,对外多采取投资并购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名下的地产项目。在收购过程中,亦多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作价的方式,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整体考量,并就债权债务承担安排进行明确约定。但正是基于收购协议中的债务承担安排,导致目标公司原有债权人在收购项目已全部交接履约完毕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委托人与目标公司在收购协议中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条款。
在接受上述委托后,围绕撤销权纠纷案由及涉案主协议的投资并购背景,我们形成完整的诉讼方案,提出“诉请内容不符合撤销权的法定客体(标的)条件,欠缺请求权法律依据;涉案约定作为整体交易安排的先决条件,符合商业收购的市场交易惯例,交易对价公允有偿,不存在侵害任何第三方权益的情形;涉案约定的公允性应基于《合作协议》项下整体交易安排进行考虑。其作为整体收购交易安排的一环及先决条件,不具备脱离整体交易对价被作为撤销权客体的可行性;原告作为造成土地出让价款迟延违约金的过错责任方,其承担因其自有过错产生的土地滞纳金符合过错责任承担原则,不存在恶意增加其债务承担、显失公平的情形;涉案约定不违反任何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交易安排在遵守过错责任承担原则的基础上,符合收购各方对债权债务承担主体设定的自主交易权;及原告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合法”等抗辩意见,并在庭审过程中成为法官总结本案争议焦点的直接依据。
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上述观点,并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我们的上述诉讼方案及代理工作给予了最直接的认可。本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胜诉不仅对委托人意义重大,有效防止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亦必将对投融资并购业务中的风险防控、交易模式等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