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丕国、合伙人牛星丽、朱坤律师团队代理的广州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01年,广州A公司通过拍卖程序获得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债权资产包中的a块土地,双方签署合同,A公司支付价款。因该地块系集体土地尚未办理完毕国有征用手续,土地使用证暂无法办理过户。2004年,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包总除a地块的其他资产权益(尚有三块地块)整体转让,受让人几经倒手,最终该资产包(三块地块)落到广州B公司。后,资产管理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因文字表述瑕疵,《申请书》中没有特别说明a地块不包含在双方转让的资产包中。B公司抓住这一表述瑕疵,申请法院将a地块在内的全部“四块地块”均变更至其名下。广州某中级法院出具执行裁定,确认包括a地块在内的四块土地权益均归B公司。
2005年,A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又被驳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仍被驳回。法院的主要裁判理由为“B公司系善意取得”。2014年始,A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但最高检久拖未决。
2019年,A公司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抗诉事宜,律所指派高级合伙人公丕国和牛星丽、朱坤等律师组成律师团队承办该案。律师团队在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搜集整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资产公司转让的只是债权、案涉土地并未物权确权,原审裁判认定a地块归B公司系认定事实错误”及“B公司未支付任何对价取得a地块,原审裁判错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法律意见。律师团队重新向最高检递交申请抗诉《申请书》,整理补充证据材料,多次提交《请求尽快依法决定提起抗诉之申请书》。律师团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最高检近日以高检民监【2014】76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本案争议15年之久,申请抗诉已逾6年,执行异议之诉为特殊诉讼,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也争议颇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一再强调“加强民行监察力度”,但众所周知,当事人申请最高检抗诉难度极大,最高检每年对民事案件决定抗诉的数量非常有限。京都律师团队代理的这一案件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再次展现了京都律师的专业综合实力,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和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