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马立喜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傅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终以“无罪之身”重归生活。
2019年6月,傅某代表某省某集团公司(国企)来北京参加专业培训,因酒后行为失当致多辆汽车受损,当即由北京朝阳群众报案,于案发现场被警方抓获归案。随后,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栏目、网易新闻等媒体相继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傅某所在企业也针对网络上传播的“某市公务员傅某在京酒后踹车”一事作出回应,并对傅某作出了停职处理。
接受委托后,马立喜律师多次与当事人及家属会见、沟通案件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准确的把握。第一时间向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递交《撤销案件申请书》,就本案事实和申请理由详细地进行了描述和说明,并在申请书后面附了本案应该或者可以作出撤销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但最终撤销案件申请没有得到批准,3个月后案件进入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马立喜律师仍然在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阅得卷宗材料,阅卷后,随即撰写了《关于对傅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递交给了承办检察官,法律意见紧紧围绕案卷材料,有针对性的就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进行阐释,并附有《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关于不起诉的详尽法律规定。另外,在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密切配合下,马立喜律师向承办检察官同时提交了《寻衅滋事罪类似案例对照表》,就2019年度北京市属各检察院对此类案件处理情况,特别是不起诉处理案例进行了查阅、统计、不起诉要点的梳理。之后,马立喜律师多次联系案件承办人员,沟通案件进展等情况。最终该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重归平日生活,紧绷、焦虑的心情也恢复了平静。经历此事件后,傅某不仅谨记了教训,这样的处理结果,还让他对之后的工作充满了更多的期待,也更加懂得了对生活、工作和家人的珍惜和关爱。该案的处理结果再一次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马立喜律师也曾在多起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辩护结果,并曾就个别案件撰写、公开发布辩护观点。虽本案当事人面临的刑期较短,但介于本案系马立喜律师所代理的又一件不起诉案例,该律师此次对多起案件取得相同处理结果的原因进行了简要梳理如下:其一、办案机关的承办人员做到了对案件的认真审查、汇报,不流于形式,不囿于程序,这是案件取得良好结果的关键。其二、法治环境或称法治形势的利好是推动个案取得良好结果的又一动因。比如本案案发前不久即2019年4月17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讲话:“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这样的检察观念必须牢固树立。”而辩护人直接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了张军检察长的以上讲话内容。其三、当事人本人坚守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思路、认真接受讯问、仔细核实笔录等,这些是案件取得良好结果的根基。其四、当事人家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诸如配合并监督办案机关各项法律手续的办理、协调赔偿、就案发前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侦办线索、取证方向等方面的工作,这些是案件取得良好结果的辅助因素。其五、辩护律师的介入是案件取得良好结果的重要条件。辩护律师应该是多面手,除了熟知法律专业知识和清晰把握案件事实外,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是辩护律师在案件上取得进展的前提条件,另外,辩护律师还要勤于沟通、善于协调、积极学习等。总之,竭尽全力让自己的当事人得到最好的辩护效果,是作为辩护律师最大的期许和最专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