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于2015年至2016年间,在北京朝阳区等地,以北京某公司投资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深圳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高额回报,变相吸收王某某等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公诉机关出具书面量刑意见书,建议对刘某谋量刑幅度7至9年。
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投资人数众多,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
经过两次开庭,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深圳某公司北京公司副总经理,参与吸收资金3亿余元,投资人收到返还款人民币9000余万元,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与涉案账户及公司员工账户存在大量经济往来,其亦为公司提取巨额现金,应对其任职期间所有金额承担责任。法庭认为刘某某系主犯之一,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刘某某部分认罪。
依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某的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哲律师确定了辩护思路和方向,审理中结合被告人公司职务、其本人涉案金额的计算等事实、证据和量刑提出辩护意见。2019年10月26日,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书明确:辩护人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7年。
本案能取得从轻量刑的成功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1、刘哲律师在案件公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发现卷宗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同时担任北京某公司和深圳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事实,搜集证据,并向公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经过沟通,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起诉书仅指控刘某某担任深圳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法庭审理中,在多份证据对被告人刘某某不利的情况下,刘哲律师积极向法庭申请调取证据,调取刘某某银行开户备案信息及开户当日该银行营业点营业窗口的监控录像,备案联系人写的是被告人刘某某名字,但手机号留的是同案犯公司某负责人的,当时办完卡后刘某某将该卡当场交给公司相关负责人,证明刘某某所持银行卡被公司所控制,其个人账户资金行为属于被他人所利用,被告人与其他主犯相比较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小。
3、刘哲律师同时指出本案公安机关搜集的刘某某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投资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形,且未做合理解释,不能作为认定刘某某个人非法吸收金额的依据。
对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