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所概况
企业文化
企业荣誉
合作客户
专业团队
高级合伙人
合伙人
专职律师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与复议
常年法律顾问
互联网金融
企业清算重整
常年法律顾问
互联网金融
企业清算重整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与复议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员工新天地
最新动态
通知公告
行业资讯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夏俊、王悠律师为行贿案当事人成功辩护,“黄金救援期”内不批准逮捕

来源:
阅读人数: 2020-01-09

  近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俊律师,王悠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犯罪嫌疑人邵某的辩护人。经过辩护人专业高效的辩护工作,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为当事人邵某争取到 “不批准逮捕”的辩护结果,当事人重获自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至7日,最长30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检察机关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最长期限为37天,这37天被称为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夏俊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将案件辩护重心前移、严把37天“黄金救援期”时间关、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的辩护方向。确立辩护方向后,两位律师立即开始了紧锣密鼓、有条不紊的辩护工作。

  高效及时,多次会见当事人

  从接受当事人委托到案件报检察院批捕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为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邵某。在会见中,辩护人了解到当事人邵某系北京某国际企业管理公司的客户经理,日常为维护客户关系有宴请客户吃饭、赠送礼物等行为,因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办案机关刑事拘留。经过多次会见,与犯罪嫌疑人反复沟通,辩护人对案件基本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分析研究,形成初步律师意见

  为形成完善的辩护意见,两名辩护人多次在所内展开讨论,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形成了初步律师意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首先,邵某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邵某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本案需要关注的重点。其次,邵某是否实施了给予客户公司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到底是礼节性的请客吃饭、赠送礼品,还是给予对方以财物,必须对行贿行为与人情往来中的馈赠行为进行准确区分。再次,财物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最后,邵某的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辩护律师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本案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争议较多,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还必须进一步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方能最终确立完善的律师意见。

  调查核实,进一步完善律师意见

  辩护人找到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走访核实,重点对邵某的日常工作职责及其与客户的交往情况进行了解。经过调查得知,当事人邵某是出于与客户搞好业务关系的目的,代表公司请客户吃饭、送礼,双方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本案中,邵某既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邵某实施了给予客户较大数额财物的客观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认定邵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沟通争取,终获不批准逮捕结果

  在形成明确、完善的律师意见后,辩护人及时为当事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将律师意见与办案机关进行多次沟通,但办案机关却答复因案情重大复杂不予取保候审。得知这一决定,辩护人没有气馁,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辩护人坚持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经过反复沟通,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了对当事人邵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邵某被释放。

  夏俊律师和王悠律师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为行贿案当事人邵某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京都律师 “专业、高效、严谨、负责”的辩护风格和敬业精神。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2024 京ICP备100011043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