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2009年、2010年,北京张某某向河北郭某某出具两张借条,先后两次借款,借款金额巨大 ,借期1年,约定年利率18%,每月支付利息,存入郭某某工商银行卡。借款到期后郭某某多次催要,张某某没有归还。
一审败诉,张某某被判归还本金和利息
2018年原告郭某某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偿还本金、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开庭时被告张某某及其一审代理律师辩称,借款行为存在,但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不认可,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法庭出示借条两份、部分银行汇款凭证及明细、证人孟某某证言、索要借款的短息截图、与张某某两份谈话录音等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偿还原告郭某某款项本金和利息。
二审峰回路转,案件获重大有利改判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二审委托刘哲律师代理,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刘律师紧紧抓住一审对借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结合借款资金的来源和构成、实际转款凭证、证人证言存在的不合理性、出借人的经济实力等重大疑点展开说理和论证,二审法官采纳刘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和代理观点。
2019年5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某某全部主张款项金额的约三分之一,二审改判极大维护了委托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原告以有新证据和事实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2019年7月,原告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向法庭提交两份新证据,认为二审存在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刘律师经过充分准备向河北高院提交了再审答辩状,积极应诉。11月,河北高院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代理人重点围绕再审新证据激烈交锋,刘律师依据事实指出原告证据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各项审查条件,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同时,结合证据三性,对2007年银行付款明细、2008年汇款凭证及银行查询明细两份新证据存在的重大疑点发表质证意见,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最终,法庭采纳刘律师的庭审代理意见。
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