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9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聂素芳律师办理的F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经过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终获不起诉决定。
F某因接受贸易合作方货款400余万元后无法供货,被对方以未供货并失去联络为由控告合同诈骗。
接受委托时,F某刚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聂素芳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到F某未供货确有客观原因。但由于时隔多年,很多具体操作环节并非F某本人实施,且核心贸易流程发生在境外,很多对案件定性十分重要的细节F某无法准确回忆和描述,也无法提供任何履约的证据或线索,这也为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尽管如此,聂律师在F某辩解事实的基础上,紧抓其履约不能后的种种行为细节,解释了“失去联络”的原因,提出F某没有合同诈骗行为且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观点,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并与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沟通。但检察机关还是以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为由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后,聂素芳律师和京都所实习律师尚华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进一步详细了解案件细节,试图寻找有利证据和线索,但均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有效进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材料。阅卷完成后,聂素芳律师先就案件证据情况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充分的电话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聂素芳律师感觉到承办人定罪倾向十分明显,对F某的辩解提出了很多疑问,认为其辩解不具有合理性,且没有证据印证。在口头沟通回应的基础上,律师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再次形成律师意见,逐一对承办人的现有疑问及可能产生的疑问进行了回应,在坚持用事实细节强调F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同时,紧紧围绕控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提出目前无充分证据证明F某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并占有了涉案款项。后案件被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律师均结合补充证据情况提交了补充意见,并紧抓案件中的疑点,提出了具有充分事实依据的合理怀疑。
最终,经过先后三次提交书面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及侦查人员口头沟通,律师意见最终被接受,检察机关于2020年5月9日对F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F某于当日被释放。
委托期间,F某及家属对聂素芳律师和实习律师尚华专业细致的工作多次表示认可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