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经营者及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家素质、维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的建议和要求,研究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划型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五)维护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评价、交流推荐体系,加快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家的综合素质;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与企业家,促进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者,应: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2/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的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现状,热心支持的健康发展;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四)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需2/3以上成员出席,出席人员2/3以上同意,通过会议决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下列其部分职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